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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经营性羽毛球馆管理规定

admin 2013-11-28 1,395 次

  第一条  为加强对经营性羽毛球馆的管理,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  第二条  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羽毛球馆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
     第三条  经营性羽毛球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
    (一)标准场地为长方形,其长度为13.4米,宽为6.1米,整个场地净空的最低高度应不低于9米。球场所有界线外,最少应有2米以上的空地,并列的两个球场之间最少应有2米的距离。球场周围的背景应是深色的;

    (二)非标准场地为长方形,其长度为13.4米,宽为5.18—6.1米,净空的最低高度应不低于6米。球场所有界线外,最少应有1米以上的空地,并列的两个球场之间最少应有1米的距离;

    (三)球场界线外,2米内如有建筑物的,应设有软包装;

    (四)羽毛球馆地面应为平整、防滑的地板或塑胶地;

    (五)球场灯光照明应均匀,照度最低区域不得低于100勒克司;

    (六)场馆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羽毛球器材和设施;

    (七)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开办羽毛球培训活动的教员,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《苏州市羽毛球教员岗位证》。无岗位证的,不得担任羽毛球教员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羽毛球馆主办的竞赛活动,其裁判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羽毛球裁判员等级证书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羽毛球馆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,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羽毛球馆经营者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时,应当一并提供以下材料备案。

    (一)羽毛球馆经营活动备案登记表;

    (二)经营场所产权证明、租赁合同、场地设施安置平面图;

    (三)羽毛球器材说明书、合格证、发票等证明材料;

    (四)工商、卫生、消防等部门的批准证明。

    第八条  羽毛球馆经营者变更所经营的内容、场地的,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羽毛球馆经营者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,切实履行职责,维护球场秩序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羽毛球馆经营者必须做好场地、设施、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,保证安全、正常使用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,应当有明确的警示牌,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。因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的,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违反本规定第三、四、五、六、八条规定,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《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羽毛球馆违反卫生、治安管理规定的,分别由卫生、公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  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  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体育局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