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市经营性羽毛球馆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羽毛球馆的管理,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羽毛球馆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第三条 经营性羽毛球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标准场地为长方形,其长度为13.4米,宽为6.1米,整个场地净空的最低高度应不低于9米。球场所有界线外,最少应有2米以上的空地,并列的两个球场之间最少应有2米的距离。球场周围的背景应是深色的;
(二)非标准场地为长方形,其长度为13.4米,宽为5.18—6.1米,净空的最低高度应不低于6米。球场所有界线外,最少应有1米以上的空地,并列的两个球场之间最少应有1米的距离;
(三)球场界线外,2米内如有建筑物的,应设有软包装;
(四)羽毛球馆地面应为平整、防滑的地板或塑胶地;
(五)球场灯光照明应均匀,照度最低区域不得低于100勒克司;
(六)场馆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羽毛球器材和设施;
(七)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。
第四条 开办羽毛球培训活动的教员,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《苏州市羽毛球教员岗位证》。无岗位证的,不得担任羽毛球教员。
第五条 羽毛球馆主办的竞赛活动,其裁判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羽毛球裁判员等级证书。
第六条 羽毛球馆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,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。
第七条 羽毛球馆经营者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时,应当一并提供以下材料备案。
(一)羽毛球馆经营活动备案登记表;
(二)经营场所产权证明、租赁合同、场地设施安置平面图;
(三)羽毛球器材说明书、合格证、发票等证明材料;
(四)工商、卫生、消防等部门的批准证明。
第八条 羽毛球馆经营者变更所经营的内容、场地的,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。
第九条 羽毛球馆经营者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,切实履行职责,维护球场秩序。
第十条 羽毛球馆经营者必须做好场地、设施、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,保证安全、正常使用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,应当有明确的警示牌,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。因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的,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、四、五、六、八条规定,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《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。
第十二条 羽毛球馆违反卫生、治安管理规定的,分别由卫生、公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体育局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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